征求意見稿 東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原文( 二 )


第二章 生產和銷售管理
第十條【產品性能要求】
生產在國內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的設計最高時速、整車質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
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和安全頭盔,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安全要求 。
第十一條【電動自行車強制認證】
本市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 。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銷售 。
第十二條【銷售要求】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所售電動自行車已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信息 。
因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不能登記上牌的,銷售者應當履行退貨或者換貨義務 。由此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臺賬和實名制銷售臺賬,詳細記載進出貨物的實際情況 。銷售者售賣電動自行車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和發票 。
第十三條【禁止拼裝、改裝和加裝】
禁止銷售拼裝、改裝和加裝的電動自行車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或者為下列行為提供服務:
(一)拼裝電動自行車;
(二)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機、蓄電池;
(三)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速度裝置,使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
(四)改變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的結構、構造、特征以及電動機功率等技術參數;
(五)加裝座位、車篷、遮陽傘、高分貝喇叭、音響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裝置 。
第十四條【電動自行車回收】
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或者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
第十五條【廢舊蓄電池回收】
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提供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更換、回收服務,建立回收臺賬,并將收集的廢舊蓄電池交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 。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的廢舊蓄電池送交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或者其他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置,不得隨意丟棄 。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十六條 【登記上牌】
電動自行車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行駛證并懸掛號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
第十七條 【登記便利化】
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查驗車輛和相關資料 。車輛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登記并發放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車輛和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合理設置牌證辦理點,簡化辦理流程,為市民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提供便利 。
第十八條 【登記信息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信息管理,依法為居民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信息查詢提供便利 。
第十九條 【登記期限】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居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車輛登記上牌 。申請登記上牌前,駕駛人可持購車憑證臨時通行 。
第二十條 【登記資料】
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車輛所有人或者車輛銷售者應當現場交驗車輛,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