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人申請 宜昌市民收養登記申請條件

申請條件
(一)同時具備下述四個條件的公民可以收養1名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包括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1.年滿30周歲;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無子女;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要相差40周歲 。
有子女或已收養過子女的公民,同時具備前3項條件的,可以收養福利院撫養的棄嬰、兒童 。
(二)同時具備下述三個條件的公民可以收養14周歲以下的孤兒 。
1.年滿30周歲;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 。
(三)同時具備下述四個條件的公民可以收養1名18周歲以內的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關系的子女:
1.年滿30周歲;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無子女(包括親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
(四)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18周歲以內的繼子女 。有配偶者收養的,須夫妻共同收養;被收養人年滿十周歲的須經其本人同意;
辦理地點
(一)內地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
【收養人申請 宜昌市民收養登記申請條件】(二)收養福利院的棄嬰兒童在福利院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生父母或監護人為送養人的,在生父母或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生父或者生母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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