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收養人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由送養人提供 。
1.被收養人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 。
2.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應該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
3. 被收養人2寸彩色登記照片3張及相關照片 。
辦理地點
(一)內地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
(二)收養福利院的棄嬰兒童在福利院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生父母或監護人為送養人的,在生父母或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生父或者生母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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