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長樂區公租房常態化申請受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福州市長樂區公租房常態化申請受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長樂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配租管理的實施意見》及《福州市長樂區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實施細則》的規定 , 經區政府研究同意 , 現就我區公共租賃住房常態化申請受理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受理安排
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確定一名年滿18周歲 , 在本區工作生活 ,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家庭成員必須且僅包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作為申請人 , 于7月3日起的工作日提出申請 。申請受理渠道分為線下和線上兩個渠道 , 申請家庭可自行選擇申請渠道 , 切勿在線上和線下同時提出申請 。
1線下受理渠道 。申請人前往現居住地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窗口提出申請 。
2線上受理渠道 。申請人通過“公租房”APP提出預申請 , 并實名注冊賬號后進入相應板塊提出申請(具體操作指南附后) 。
二、申請條件
一人家庭年(申請當月前12個月 , 下同)收入7.8萬元以下(含),二人家庭年收入12萬元以下(含),三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5.5萬元以下(含) 。
符合上述家庭年收入條件的以下幾類人員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含全日制院校在校生):
(1)申請人具有我區城區規劃區范圍內的居民戶籍(農村村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外)且申請之日落戶時間已滿3年 , 或申請人屬于在我區城區規劃區范圍內由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特困人員的村民;
(2)申請人在我區生活、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
(3)家庭成員在我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不含規劃區外的自建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含) 。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務工人員:
(1)申請人在我區城區規劃區務工(即務工單位注冊地為我區城區規劃區)
(2)本次申請之日前連續12個月在我區繳交養老等社會保險(不含城鄉居民及靈活就業性質的社會養老保險)且補繳部分不計入時限;
(3)申請家庭成員在我區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無自有住房(不含規劃區外的自建住房) 。
3、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我區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工作人員:
(1)申請人屬于在我區范圍內的省、福州市、長樂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轉正在編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錄(聘)用的正式工作人員(含退休人員);
(2)申請家庭成員在我區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無自有住房(不含規劃區外的自建住房)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申請之日前5年內家庭成員有房產交易行為(含買賣、贈與、離婚析產等)的 , 交易時間以不動產登記機構交易登記時間為準;
2、申請家庭成員在我區已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房改房、集資房、購買財政公房等政策性實物住房保障或已拆遷安置的;
3、家庭自有車輛購車款達25萬元以上(含)或購置車型排量達2.4L以上(含)的;
4、《長樂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配租管理的實施意見》(長政綜〔2015〕142號)及《長樂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長建住宅〔2017〕2號)等已公布文件中規定的不得申請的情形 。
三、申請需提交的材料
1、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首頁及本人頁)復印件 , 未落戶的新生兒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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