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福州市長樂區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實施細則

福州市長樂區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16〕281號)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關于加快推進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實施意見》(閩建住〔2017〕10號)、《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房管局等單位關于福州市四城區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榕政辦[2018]79號)及《長樂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配租管理的實施意見》(長政綜〔2015〕142號)等文件規定,為加快我區住房保障方式轉變,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我區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實施細則 。
【政策原文 福州市長樂區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以下簡稱“租賃補貼”)工作 。
第三條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負責本區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區民政部門、區住宅發展中心、街道辦事處(鎮鄉政府)、物業服務機構等根據我區住房保障政策有關規定,做好有關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家庭自保障資格登記次月起算,輪候期滿6個月的,于第7個月起可先予以發放租賃補貼,直至區住宅發展中心通知其辦理公共租賃住房交房手續當月停止發放;租賃補貼發放標準、操作程序和日常管理按照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
第五條 租賃補貼標準為現有公共租賃住房(電梯房)標準租金,其中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分散供養家庭租賃補貼標準為現有公共租賃住房標準租金的120% 。租賃補貼標準由區住建局會同區財政局、物價局,每三年調整公布一次 。
第六條 區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負責對申請我區租賃補貼的家庭所承租的房屋進行核實、備案 。租賃補貼對象租賃房屋、租賃合同未經登記備案的,不得發放租賃補貼 。房屋租賃合同或租賃補貼對象個人相關信息如發生變更,租賃補貼對象應及時向區住宅發展中心、區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申報 。
第七條 區住宅發展中心負責將租賃補貼按月發放至租賃補貼對象個人銀行賬戶,如因租賃補貼對象個人銀行賬戶變更后未向區住宅發展中心進行申報變更的,損失由租賃補貼對象自行承擔 。租賃補貼費用列入區財政年度預算 。
第八條 領取租賃補貼的家庭統一列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范疇,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政策規定實行保障后的日常管理 。區住宅發展中心要參照實物配租的合同管理方式,與租賃補貼家庭簽訂補貼協議,補貼協議期限原則不超過三年 。區各級各相關部門要做好對租賃補貼家庭的日常監管和定期復核工作 。租賃補貼家庭也要按照公共租賃住房配后管理的相關規定,履行年度申報等義務 。
第九條 租賃補貼協議期滿前一年的,輪候期內正在享受租賃補貼的家庭可以申請續發補貼,參照屆時公共租賃住房續租復審程序認定,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區住宅發展中心與之簽訂新的補貼協議,繼續發放補貼;不符合條件的,停止發放補貼 。
租賃補貼合同期內,補貼家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1、未申報或未及時申報,
2、主動申報不再符合保障條件,
3、按有關方面反映的線索開展核查、經認定不再符合保障條件 。
第十條 各部門要建立健全公平合理、公開透明的工作程序和監管措施,做到規范操作和運行,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對租賃補貼工作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或個人,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 。對騙取租賃補貼的家庭,由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區民政部門取消保障資格,將相關家庭成員列入我區住房保障信息系統“黑名單”,五年內不得申請我區住房保障;由區住宅發展中心停止發放租賃補貼并通過責令退還、直至法律訴訟等方式追繳相關補貼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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