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原農村農技員養老補貼資金申請條件

一、補助對象
戶籍在我省、曾經受聘在原鄉鎮(公社)從事農機服務并在崗連續服務滿3年以上(含3年)、離開崗位后未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且符合認定條件的農技員,截至2016年底滿60周歲的;截至2016年底不滿60周歲的,從達到60周歲次月起享受生活補貼 。因特殊原因被開除或辭退的農技員不享受生活補貼 。農技員工齡截止認定年限為1999年12月31日前 。
二、補助標準
每個工齡20元/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最高不超過400元/月
三、辦理流程
【秦皇島原農村農技員養老補貼資金申請條件】(一)認定辦法
堅持以縣(市、區)為主體、公開公正、客觀真實、積極穩妥和物證為主、組織調查為輔、人證為參考的身份和工齡認證原則 。各市、縣(市、區)、鄉鎮成立由農業(農機、畜牧獸醫)部門牽頭,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紀檢、監察等部門參加的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轄區內原鄉鎮(公社)農技員的身份、工作經歷和從事農業技術服務年限的審核認定工作 。
1、人員身份和工齡的認定依據
(1)物證:是指組織上保存的檔案或個人持有的有效資料等,如:原鄉鎮(公社)農技員的人事檔案、業務檔案、錄用文件、會議紀錄、花名冊、登記表、資格證書、聘用證書、培訓證書、榮譽證書、工資條、考核考勤記錄、辭退文件等可以證明身份和工齡的原始資料 。
(2)調查:是指各級原鄉鎮(公社)農技員認定工作機構組織進行的調查與取證 。
(3)人證:是指原鄉鎮(公社)農技員工作期間的時任領導、職工或其他知情人員 。
2、人員身份和工齡的認定程序
(1)個人向鄉鎮認定工作小組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原始材料 。
(2)鄉鎮認定工作小組進行初審核實,報縣(市、區)農技員養老補助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審核 。
(3)縣(市、區)農技員工齡補助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對個人提出的申請和相關原始材料進行審核 。
(4)審核結果在鄉(鎮)、村進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公示內容包括審核通過的人員情況及依據 。
(5)縣(市、區)審核后的發放名單報市農技員生活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核定,由市核定匯總后報省農業(農辦)、財政、人社部門備案 。
(6)縣(市、區)根據核定備案的名單發放生活補貼 。
因政策性遷移和結婚等原因戶口遷移到外縣(市、區)的符合條件人員,向戶口所在地申報,由原工作縣(市、區)負責做好調查取證、認定和公示工作 。
為保證工作順利進行,原則上各地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條件人員的身份和工齡認定工作 。特殊情況的,隨時發現隨時認定 。人員身份和工齡認定的具體辦法由各縣(市、區)結合當地實際制定 。
各縣(市、區)要對原鄉鎮(公社)農技員生活補貼對象實行動態管理,每年12月底前對本地需新增或核銷的補助對象進行統計匯總,并以市為單位上報省農業廳(農工辦)、省財政廳、省人社廳備案 。
(二)發放辦法
符合條件人員的生活補貼由所在縣(市、區)財政部門直接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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