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我市特困供養人員、孤兒、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優撫對象、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中經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傷殘子女、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對象、農村醫療保障精準扶貧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等困難人員,由各區人民政府指定具體部門持《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繳費通知單》到郵儲銀行網點或地稅部門辦稅服務廳辦理繳費手續 。
7、我市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答:各類居民按統一標準繳納居民醫保費,個人繳費標準為上上年度(n-2年,n為享受待遇年度)全市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7%(計算結果四舍五入取整后由醫保主管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 。個人繳費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時,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執行 。
8、我市居民醫保困難人群的參保繳費是怎樣規定的?
答:按規定應享受居民醫保個人繳費補助的困難人員,由各區人民政府組織統一參保、統一繳費 。
特困供養人員、孤兒、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優撫對象、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中經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傷殘子女、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對象、農村醫療保障精準扶貧對象和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個人繳費由區人民政府全額補助 。
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個人繳費由區人民政府定額補助 。
區人民政府原定的其他困難人員個人繳費補助,仍由各區繼續給予保障 。
上述困難人員若同時符合多種政府補助條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給予補助,不得重復享受 。
9、我市居民醫保的基金是如何構成的?
答:居民醫保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政府補助、基金利息和依法納入的其他收入構成 。
10、我市居民醫保的支付范圍是怎樣規定的?
答: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符合省城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及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目錄規定的普通門診、門診治療重癥(慢性)疾病和住院醫療費用 。
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及以下的由個人支付;在起付標準以上的,由居民醫保基金按比例支付,直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
11、我市居民醫保有哪幾類待遇?
答:居民醫保待遇主要包括普通門診待遇、門診治療重癥(慢性)疾病待遇和住院待遇 。
12、我市居民醫保的待遇享受期是怎樣規定的?
答:(1)按規定參保繳費的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為:
普通居民為繳費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
出生90日及以內辦理了參保登記或參保繳費的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獨立享受當年的居民醫保待遇 。
大學生為繳費當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大學生(含本市統籌范圍之外)畢業當年參加本市居民醫保的,繳費次月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
(2)逾期繳費的本市戶籍居民,若上年度在本市參保繳費,從繳費次月起享受當年余下月份的居民醫保待遇;非本市戶籍居民和上年度未在本市參保繳費的本市戶籍居民,從繳費次月起的第7個月享受當年余下月份的居民醫保待遇 。
13、我市居民醫保的先行支付規定是怎樣規定的?
答:(1)使用乙類藥品發生的醫療費用,個人先支付10%,余額再按普通門診待遇、門診治療重癥(慢性)疾病待遇和住院待遇的規定執行 。
(2) 使用乙類診療項目發生的醫療費用,個人先支付10%,余額再按普通門診待遇、門診治療重癥(慢性)疾病待遇和住院待遇的規定執行 。
(3)在異地非定點醫療機構緊急搶救后住院和報備核準住院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個人先支付10%,余額再按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住院待遇的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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