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全面放開龍港市城鎮落戶限制有關規定》日前已經龍港市人民政府批準,將于2020年11月5日起施行,現予公布 。
關于全面放開龍港市城鎮落戶限制有關規定
為全面深化龍港戶籍制度改革,加快推進龍港全域人口市民化進程,促進龍港人口與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5〕42 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90 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全省戶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政辦函〔2019〕70號)和《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溫政發〔2016〕26 號)精神,結合龍港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
第一條 公民申請戶口遷移落戶龍港市范圍適用本規定 。
國家、省、溫州市對落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二條 公民的戶口遷移,遵循自愿申請、經常居住地登記、人戶一致和整戶遷移的原則 。
第三條 戶口遷移落戶分為引進人才落戶、親屬投靠落戶、居住地落戶、政策性落戶和社保就業落戶等類別 。
第四條 引進人才落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辦理引進人才落戶:
(一)具有《溫州市高層次人才分類目錄》中ABCDE類人才、大專(含技工院校高級工班)以上學歷、初級以上職稱、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技能等級)的人員,可以先落戶后擇業 。
(二)前項之外的下列人員,可以在就業地落戶:
1.經市委組織部門(人才辦)認定的創新團隊和創業項目成員、人才工程項目獲得者、副高或碩士研究生 。
2.經市科技部門認定的市級以上科技項目(獎項)的完成人或獲得者 。
3.經市委組織部門(人才辦)、市人力社保部門認定的高級技師、急需緊缺人才、緊缺工種技能人才 。
4.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引進的其他人才類人才 。
第五條 親屬投靠落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辦理親屬投靠落戶:
(一)父母一方為我市家庭戶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請投靠落戶 。
(二)夫妻一方為我市家庭戶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請投靠落戶 。
(三)成年子女為我市家庭戶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請投靠落戶 。
(四)父母為我市家庭戶口的,如在我市無成年子女照顧,可允許成年子女投靠(照顧)落戶 。
(五)離異未婚人員申請遷回原籍或投靠其直系親屬落戶,未取得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可憑離婚證、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法律生效文書和市房管部門出具的本市無房屋產權證明申請落戶 。
第六條 居住地落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辦理居住地落戶:
(一)在本市具有合法所有權房屋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本市落戶 。
(二)在本市具有公、私租賃合法穩定住所的,可在本市落戶 。依本款取得落戶資格,要求在所居住的已備案租賃私房落戶的,需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并按“同一住址同一成套房屋內立為一戶”的原則辦理 。
(三)持有市(縣)政府建設批文或其他權屬證明,首次交易購房并實際居住的,可在房屋所在地落戶 。
(四)已實際交易購房,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生效等涉及房屋處分后,具有房屋使用權的,可在房屋所在地落戶 。
房屋已被拆除或屬非住宅類、違法建造的,不得落戶 。
第七條 政策性落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辦理政策性落戶:
(一)經批準調入市里工作或被正式錄用的在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工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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