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經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同意的駐本市部隊現役軍人的隨軍家屬 。
(三)經市級體育部門審核同意后引進的運動員 。
(四)本市生源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可以申請戶口從省內學校學生集體戶遷回位于本市的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或現家庭所在地 。
(五)獲得市級部門以上評定的勞動模范、道德模范、優秀農民工、最美龍港人、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最美家庭成員、志愿服務先進典型的五星級志愿者榮譽稱號且未超過3年的,可在實際居住地、就業單位所在地或社區公共集體戶落戶 。
(六)經市紅十字會認定,對促進本市造血干細胞、人體器官(遺體、組織)捐獻事業有特殊貢獻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
第八條 社保就業落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辦理社保就業落戶:
(一)在本市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持有本市居住證的,可在本市落戶 。
(二)在本市投資辦企業、個人創業并繳納稅款,且取得商業或辦公用房合法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可在房產所在地的社區公共集體戶落戶 。
第九條 戶內家庭成員分戶落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辦理分戶落戶:
(一)家庭成員分居數處,且具備立戶條件的,可憑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明分戶落戶 。
(二)家庭成員居住同一地址,成員結婚而分開生活的,憑結婚證分戶落戶 。
家庭成員居住同一地址,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未婚而分開生活的,有房屋產權證明的,憑市房管部門或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分割證明或裁決書申請分戶;無房屋產權證明的,可憑其家庭成員共同協商的分家析產協議書及社區證明、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等材料申請分戶落戶 。
夫妻之間、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或獨立成套住宅的,不予分戶 。
第十條 其他人員落戶 。大中專畢業生、退役軍人、華僑回國定居、港澳臺人員的落戶等,按現行國家、省、溫州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按照本規定遷入戶口的人員,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隨遷落戶;本科以上學歷人員隨遷的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經單位同意后可以落戶單位集體戶 。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規上工業企業、服務業企業或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可按需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設立單位集體戶 。
第十二條 本市戶口人員因土地征收、房屋征遷、房屋產權轉移、離婚等原因,失去現戶口所在住址登記條件,且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在本市沒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可以申請將戶口遷至本市同意被掛靠的親友處;無處掛靠的,可以遷至現戶口所在地社區公共集體戶 。
第十三條 根據本規定取得落戶資格的申請人應在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穩定住所內落戶 。
不具備前款條件的,可按以下先后順序,在同意被投靠的親友戶、經常居住地社區公共集體戶或被錄(聘)用單位集體戶落戶 。
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所列類別人員及其隨遷人員,若不具備前款條件的可在市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落戶 。
第十四條 根據需要,經公安部門核準,可以以社區為單位設立社區公共集體戶,統一掛靠符合落戶條件但在本地無合法固定住所且無處掛靠戶口的公民戶口 。
第十五條 戶口遷入社區后,是否享受當地社區的經濟合作社成員待遇與戶口無關 。涉及社會保障、土地(林地)承包、宅基地、計劃生育和就學等事宜,由相關部門另行研究實施辦法 。
第十六條 本規定所指的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公民本人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給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權的公共租賃住房,或者居住公安或房管部門已登記備案的租賃私房(不含商鋪店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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