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到南京哪些人可以辦 戶口遷到南京哪些人可以辦理( 二 )


1、投靠人與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現役軍人證件和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現役證明;
3、現役軍人結婚證;
4、投靠人和被投靠人與現役軍人關系證明;
5、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6、戶主和合法穩定住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意見書 。
(八)本市生源的高等院校學生(含職業院校畢業生),申請戶口從高等院校學生集體戶遷回本市城鎮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證;
2、畢業證書(未畢業的不提供);
3、戶口遷移證 。
(九)原戶籍系本市居民的刑滿釋放戶口注銷人員,申請恢復戶口提交以下材料:
1、原始戶籍登記資料或戶口注銷證明;
2、監獄管理部門開具的釋放證 。
(十)原戶籍系本市居民,后因下放、支邊、支援三線建設等原因戶口遷入外地,現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超過法定養老或退休年齡并按國家、省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3、原始戶籍登記資料;
4、當前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蓋章確認的養老待遇證明或退休金領取機構出具的經蓋章確認的退休金證明;
5、證明下放、支邊、支援三線建設材料 。
(十一)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直系親屬有合法穩定住所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與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
3、投靠人與被投靠人之間關系證明;
4、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5、父母死亡證明;
(十二)父母雙亡的成年子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且遷入后人均房屋面積不低于我市最低標準提供以下材料:
1、投靠人與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
3、投靠人與被投靠人之間關系證明;
4、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5、父母死亡證明;
注意:屬以上第八、九種情形,可以在本人合法穩定住所、直系親屬處、單位所在集體戶或申請人單位所在的省、市、區級人才服務中心落戶,并提交相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直系親屬同意落戶意見書、集體戶管理單位同意落戶意見書或人才服務中心同意落戶意見書 。落戶直系親屬處,還需提交直系親屬居民戶口簿和家庭關系證明 。無上述落戶條件的,可以在就業地社區戶落戶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