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

一個企業的謀劃成敗與條約和條約管理有密切關連 。因此 , 必需十分重視條約及條約管理 。本文圍繞連年來修建施工條約管理實踐中表袒露來的常見問題 , 舉行深入闡述 , 并提出治理對策 , 目的是有針對性地增強修建施工企業的條約管理 , 維護企業的正當權益 。
一、修建企業條約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條約簽訂階段的問題
條約簽訂階段的問題 , 常見的有:
1.條約主體不妥 。條約當事人主體及格 , 是條約得以有效建立的前提條件之一 。而及格的主體 , 首要條件應當是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條約當事人 。這里要戒備兩種傾向:一是雖然具有上述兩種能力 , 但不是條約當事人 , 即當事人錯位 , 這也是條約主體不妥;二是雖然是條約當事人 , 但卻不具有上述兩種能力 , 同樣是條約主體不妥 。
2.條約文字不嚴謹 。不嚴謹即是禁絕確 , 容易孕育發生歧義和誤解 , 導致條約難以推行或引起爭議 。依法訂立有效的條約 , 應當表現兩方的真實意思 。而這種表現只有靠精確明晰的條約文字 。可以說 , 條約講求咬文嚼字 。
3.條約條款掛一漏萬 。即是不全面、不完整 , 有缺陷、有漏洞 。常見遺漏的部門往往是違約責任 。一旦孕育發生違約 , 在條約中沒有寫明如何處置處罰違約的條款 , 就無法追究責任 。
4.只有從條約而無主條約 。主條約是指可以獨立存在的條約 , 如修建工程總承包條約等 。從條約是指以主條約的存在為前提才氣建立的條約 , 如修建工程分承包條約及保證條約、抵押條約等 。沒有主條約的從條約是沒有按照的條約 , 是“無源之水” 。
5.違反法令法例簽訂無效條約 。《條約法》第52條劃定 , 違反法令、行政法例的強制性劃定簽訂的條約屬于無效條約 , 而無效條約是不受法令掩護的 。現在不少修建企業所簽訂的條約 , 有些是以正當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 實質也是無效條約 。
6.境外條約文本的疑問 。我國加入WTO后 , 有些條約操作境外文本 。由于國情差別、語言文字差別 , 加上翻譯問題 , 這些條約文本存在不少疑問 。對這些疑問不得回避 , 必需在條約上加以澄清 , 弄清其寄義 , 或堵塞其漏洞 , 以免造成損失 。
(二)條約如約階段的問題
1.應當變動條約的沒有變動 。條約變動包含條約內容變動和條約主體變動兩種情形 。條約變動的目的是經由對原條約的修改 , 保障條約更好地推行和必然目的的實現 。作為承包方的修建施工企業 , 更重要的是維護本身的正當權益 , 其要害在于條約變動要實時 。
2.應當發出的書函(集會紀要)未發 。在如約歷程中實時發出須要的書函 , 是條約動態管理的需要 , 是如約的一種手段 , 也是修建企業自我掩護的一種招數 , 惋惜這一點往往被輕忽 , 成果施工企業受到處罰 。《建造工程施工條約(示范文本)》把兩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動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條約的構成部門 , 因此必需給予足夠重視 。
3.應當簽證確認的未管理簽證確認 。如約歷程中的簽證是一種正常行為 。但有些修建公司的現場管理人員對此并不重視 , 當孕育發生糾紛時 , 常因無法舉證而敗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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