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建造工程價款結算暫行措施
財政部建造部財建(2004)369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增強和范例建造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造市場正常秩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修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令、行政法例制訂本措施 。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造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措施 。國度法令法例另有劃定的,從其劃定 。
第三條本措施所稱建造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造工程的發承包條約價款舉行約定和依據條約約定舉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
第四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領域內賣力工程價款結算的看管管理 。
第五條從事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正當、平等、誠信的原則,并切合國度有關法令、法例和政策 。
第二章工程條約價款的約定與調解
第六條招標工程的條約價款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據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由發包人與承包人(以下簡稱“發、承包人”)訂立書面條約約定 。
非招標工程的條約價款依據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由發、承包人在條約中約定 。
條約價款在條約中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變 。
第七條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條約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舉行約定: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要領;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要領、數額實時限;
(三)工程施工中孕育發生變動時,工程價款的調解要領、索賠要領、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要領;
(四)孕育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管理要領;
(五)約定負擔危害的領域及幅度以及凌駕約定領域和幅度的調解措施;
(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要領、數額實時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要領實時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用度;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賞罰處法;
(十)與推行條約、支付價款相關的保證事項 。
第八條發、承包人在簽訂條約時敷衍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一種約定要領:
(一)牢固總價 。條約工期較短且工程條約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接納牢固總價條約要領 。
(二)牢固單價 。兩方在條約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危害領域和危害用度的計算要領,在約定的危害領域內綜合單價不再調解 。危害領域以外的綜合單價調解要領,應當在條約中約定 。
(三)可調價錢 。可調價錢包含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兩方應在條約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解要領,調解因素包含:
1、法令、行政法例和國度有關政策厘革影響條約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錢調解;
3、經批準的設計變動;
4、發包人變動經審定批準的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用度增加;
5、兩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
第九條承包人應當在條約劃定的調解環境孕育發生后14天內,將調解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解金額后將其作為追加條約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解 。
當條約劃定的調解條約價款的調解環境孕育發生后,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大概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解陳訴,發包人可以按照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解和調解的金額,并書面通知承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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