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四 )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條約以外零星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受發包人要求的7天內就用工數量和單價、呆板臺班數量和單價、操作材料和金額等向發包人提出施工簽證,發包人簽證后施工,如發包人未簽證,承包人施工后孕育發生爭議的,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
第十五條發包人和承包人要增強施工現場的造價控制,實時對工程條約外的事項如實紀錄并推行書面手續 。凡由發、承包兩方授權的現場代表簽字的現場簽證以及發、承包兩方協商確定的索賠等用度,應在工程竣工結算中如實管理,不得因發、承包兩方現場代表的中途變動轉變其有效性 。
第十六條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陳訴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在本措施劃定或條約約定期限內,對結算陳訴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 。
承包人如未在規定時間內供給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人敦促后14天內仍未供給或沒有明確回復,發包人有權按照已有資料舉行審查,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
按照確認的竣工結算陳訴,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 。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后15天內支付結算款,到期沒有支付的應負擔違約責任 。承包人可以催告密包人支付結算價款,如告竣延期支付協議,承包人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 。如未告竣延期支付協議,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將該工程折價,或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大概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
第十七條工程竣工結算以條約工期為準,實際施工工期比條約工期提前或延后,發、承包兩方應按條約約定的賞罰處法執行 。
第四章工程價款結算爭議處置處罰
第十八條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接受發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編審工程竣工結算,應按條約約定和實際如約事項仔細管理,出具的竣工結算陳訴經發、承包兩方簽字后生效 。當事人一方對陳訴有異議的,可對工程結算中有異議部門,向有關部門申請咨詢后協商處置處罰,若不得告竣一致的,兩方可按條約約定的爭議或糾紛管理步驟管理 。
第十九條發包人對工程質量有異議,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操作的工程,其質量爭議按該工程保修條約執行;已竣工未驗收且未實際投入操作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質量爭議,應當就有爭議部門的竣工結算暫緩管理,兩方可就有爭議的工程委托有資質的的檢測判定機構舉行檢測,按照檢測成果確定管理方案,或按工程質量看管機構的處置處罰決定執行,其余部門的竣工結算依照約定管理 。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工程造價孕育發生條約糾紛時,可經由下列措施管理:
(一)兩方協商確定;
(二)按條約條款約定的措施提請調解;
(三)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
第五章工程價款結算管理
第二十一條工程竣工后,發、承包兩方應實時辦清工程竣工結算,否則,工程不得交付操作,有關部門不予管理權屬登記 。
第二十二條發包人與中標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的承包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條約的,大概發包人、中標的承包人背離條約實質性內容另行訂立協議,造成工程價款結算糾紛的,另行訂立的協議無效,由建造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舉行處罰 。
第二十三條接受委托承接有關工程結算咨詢業務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具有工程造價咨詢單元資質,其出具的管理撥付工程價款和工程結算的文件,應當由造價工程師簽字,并應加蓋執業專用章和單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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