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二 )


第十條工程設計變動價款調解
(一)施工中孕育發生工程變動,承包人按照經發包人認可的變動設計文件,舉行變動施工,其中,政府投資項目重大變動,需按基本建造步驟報批后方可施工 。
(二)在工程設計變動確定后14天內,設計變動涉及工程價款調解的,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審核同意后調解條約價款 。變動條約價款按下列要領舉行:
1、條約中已有適用于變動工程的價錢,按條約已有的價錢變動條約價款;
2、條約中只有類似于變動工程的價錢,可以參照類似價錢變動條約價款;
3、條約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動工程的價錢,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動價錢,經對方確認后執行 。如兩方不得告竣一致的,兩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舉行咨詢或按條約約定的爭議或糾紛管理步驟管理 。
(三)工程設計變動確定后14天內,如承包人未提出變動工程價款陳訴,則發包人可按照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解條約價款和調解的具體金額 。重大工程變動涉及工程價款變動陳訴和確認的時限由發承包兩方協商確定 。
收到變動工程價款陳訴一方,應在收到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自變動工程價款陳訴送達之日起14天內,對方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時,視為變動工程價款陳訴已被確認 。
確認增(減)的工程變動價款作為追加(減)條約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
第三章工程價款結算
第十一條工程價款結算應按條約約定管理,條約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兩方應依照下列劃定與文件協商處置處罰:
(一)國度有關法令、法例和規章制度;
(二)國務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公布的工程造價計價尺度、計價措施等有關劃定;
(三)建造項目的條約、增補協議、變動簽證和現場簽證,以及經發、承包人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據的材料 。
第十二條工程預付款結算應切合下列劃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條約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于條約金額的10%,不高于條約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 。計價執行《建造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范例》(GB50500—2003)的工程,實體性耗損和非實體性耗損部門應在條約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 。
(二)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兩方簽訂條約后的一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后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并負擔違約責任 。
(三)預付的工程款必需在條約中約定抵扣要領,并在工程進度款中舉行抵扣 。
(四)通常沒有簽訂條約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 。
第十三條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應當切合下列劃定:
(一)工程進度款結算要領
1、按月結算與支付 。即實行按月支付進度款,竣工后清算的措施 。條約工期在兩個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終舉行工程盤點,管理年度結算 。
2、分段結算與支付 。即當年開工、當年不得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分別差別階段支付工程進度款 。具體分別在條約中明確 。
(二)工程量計算
1、承包人應當按照條約約定的要領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陳訴 。發包人接到陳訴后14天內核實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實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供給條件并派人到場核實,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到場核實,以發包人核實的工程量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發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到場核實,核實成果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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