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最新變化

要害詞:2013版范例工程量清單強制性條款措施項目費2013版《建造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范例》(以后簡稱2013版范例)對強制性條款的劃定舉行了轉變 。2013版范例淘汰了分部門項工程量清單體例的強制性劃定,增加了對危害分管、招標控制價的操作、措施項目清單體例、投標報價、工程計量五個內容的強制性條文,表現出新范例的全面性、更表現出這五個內容的重要性 。另外,2013版范例增強了對“分部門項工程項目清單的構成及其體例”的強制性條文的語氣,由08范例的“應”變為2013版范例的“必需” 。
2013版范例的強制性條文如下:
1、條款3.1.1操作國有資金投資的建造工程發承包、必需接納清單計價 。
2、條款3.1.4工程量清單應接納綜合單價計價 。
3、條款3.1.5措施項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必需按照國度或省級、行業建造主管部門的劃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用度 。
4、條款3.1.6規費和稅金必需按照國度或省級、行業建造主管部門的劃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用度 。
5、條款3.4.1建造工程發承包,必需在招標文件、條約中明確計價中的危害內容及其領域,不得接納無限危害,所有危害或類似語句劃定計價中的危害內容及其領域(新增) 。
6、條款4.1.2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需作為招標文件的構成部門,其精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賣力 。
7、條款4.2.1分部門項工程項目清單必需載明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元和工程量 。
8、條款4.2.2分部門項工程項目清單必需按照相關工程現行國度計量范例劃定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元和工程量計算規則舉行體例 。
9、條款4.3.1措施項目清單必需按照相關工程現行國度計量范例的劃定體例(新增) 。
10、條款5.1.1國有資金投資的建造工程招標,招標人必需體例招標控制價(新增) 。
11、條款6.1.3投標報價不得低于工程資本(新增) 。
12、條款6.1.4投標人必需按招標工程量清單填報價錢 。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元、工程量必需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一致 。
13、條款8.1.1工程量必需按照相關工程現行國度計量范例劃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新增) 。
14、條款8.2.1工程量必需以承包人完成條約工程應予計量的按照現行國度計量范例劃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獲得的工程量確定 。
15、條款11.1.1工程完工后,承發包兩方必需在條約約定時間內管理工程竣工結算 。2013版范例細化了措施項目費計算的劃定,革新了計量計價的可操作性 。越發關注措施項目費的分類與計算要領 。范例中新增的9.3.2、9.5.2及9.5.3款詳細劃定了因工程變動及工程量清單缺項導致的調解措施項目費與新增措施項目費的計算規則與計算要領 。范例中的9.3.1款、9.3.3款與9.6.2款對承包商報價浮動率、工程變動項目綜合單價以及工程量偏差部門分部門項工程費的計算給出了明確的計算說明和計算公式 。
2013版范例對計價危害的說明,由適用性條文轉變為強制性條文,范例中的3.4.1款劃定修建工程施工發承包、必需在招標文件、條約中明確計價中的危害內容及其領域,不得接納無限危害,所有危害或類似語句劃定計價中的危害內容及其領域 。另外,5.2.2款的第一條新增了對危害的增補說明 。9.7.2款對物價顛簸引起的價款調解領域舉行了劃定 。對發包人供給材料和工程設備負擔危害、承包人供給材料和工程設備負擔危害、招標控制價精確性的危害領域(招標控制價復查結論與原公布的招標控制價誤差應小于3%,否則招標人應改正)、工程變動綜合單價負擔的危害(即思量承包人報價浮動率)、工程量偏差引起價款調解的危害等內容都舉行了明確劃定 。由此可見,2013版范例由已往重結算的造價管理向重在前期管理的方向轉變 。同時也將給到場方在招投標階段、條約簽訂階段、施工階段的價款管理供給有力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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