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階段施工企業造價管理風險分析與對策

一、招投標階段施工 企業 造價管理危害闡述
1、 經濟 危害經濟危害是指如果建造項目危害事件一旦孕育發生,項目危害的直接或間接成果將造成建造項目工程造價的提高 。引起經濟危害的因素一般有以下四個方面:
(1)項目所需資源的單價上漲 。如施工歷程中材料單價的上漲和人工單價的上漲等等 。
(2)工程設計的不完整、不詳細、不清楚,給施工和投標報價帶來的危害 。
(3)工程承包領域是否清楚,承包 內容 是否明白無誤 。不要因為工程承包領域不清楚造成相互扯皮,增加項目的危害 。
(4)施工單元在投標時,應按照工程項目的具體環境,確定適合的施工方案,并按照該方案定出精確的報價,如果到施工時才發明原先制定的施工方案不公正要重新制定,則很有大概造起造價的提高危害 。
2、工程量危害
(1)清單工程量與實際工程量不符的危害工程量清單劃定招標單元給出工程量清單,對其偏差賣力,在結算時調解 。但在實際操作中,招標單元為了躲避工程量 計算 錯誤的危害,在招標文件中劃定幾多領域內好比正負百分之三,不得調解;大概劃定有投標單元復核工程量,賣力校正,如果在投標階段不提出,則視為沒有偏差,結算時也不調解 。這樣招標人就把工程量體例的責任和危害又全部推給了投標人 。如果施工企業不得開脫清單責任,業主就可以隨時以投標人報價里包含的所有工程危害為由來打壓施工企業,施工企業將不得不分外負擔不應由本身來擔的工程量危害 。
(2)工程量清單缺項的危害雖然在計價范例中劃定:“工程量清單漏項或設計變動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相應綜合單價由承包企業提出,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結算的依據,”但承包企業提出的漏項項目往往在投標時就應在投標書中有所表現才易為業主接受和有利于與業主在價錢上協商 。如果承包企業在審核工程量清單時,沒有實時發明漏項或發明漏項卻沒有向業主提出異議,施工歷程中想經由索賠來獲得相應的工程款是很困難的,如果想獲得一個有利的價錢則更難 。
(3)條約危害業主聘請有履歷的 法令 專家和工程咨詢顧問起草條約,使條約質量很高,其中隱含了大量的倒霉于承包商的危害責任條款和業主的反索賠條款 。再加上承包商很難權力對等到場條約談判,往往受制于業主,這樣就很容易被業主牽著鼻子走,自然 就增加了推行條約的危害性,承包商十分輕信業主在條約以外的妥協和答應,輕率的簽定了既沒有法令約束力,又無法兌現的“君子協定”,承包商對簽定條約的前期準備事情明顯不夠,對業主的資信和條約的公正性缺乏嚴格的闡述,承包商對條約缺乏識別力,為條約條款不全,不完備,不具體,缺乏對業主的權利限制性條款和對承包商掩護條款時,沒有輻射能去修改完善它,不自覺地接受了條約中大量隱含危害,最終在條約施工導致了承包商的損失 。因承包撒歡可以對條約審查不嚴引起的條約漏洞,缺陷造成了不應有的條約危害,帶來了不須要的損失 。
二、戒備措施
1、施工 企業 應有實時正確獲得材料的價錢,價錢的變動趨勢及供貨渠道的能力 。
2、施工企業應按照工程的具體環境公正制定施工方案,以制止施工方案變動而造成不須要的損失 。
3、施工企業應盡快按照企業本身的管理和技能程度制定施工企業定額 。這樣施工企業在投標報價時,就可以確定資本價,明確中標后是否贏利幾多,這樣就可以制止為中標而盲目壓低投標價,最后才發明工程虧本的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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