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害詞: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投標人,隸屬關連,危害筆者在準備一級制作師資格考試學習歷程中,發明中國修建產業出書社出書、全國一級制作師職業資格考試用書編寫委員會編寫的《建造工程法例及相關常識》62頁關于招標代理機構,有如下陳訴:“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被代理招標工程的投標人有隸屬關連、互助謀劃關連大概其他好處關連 。”那么這種說法是否建立呢?如果不限制兩者的關連,那么又如何躲避兩者大概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工程招投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是否可以存在隸屬關連、互助謀劃關連大概其他權益關連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被代理招標工程的投標人有隸屬關連、互助謀劃關連大概其他好處關連 。”的說法是否建立,要害是看有無現行法令上的依據和事實依據 。按照以上原則,筆者認為此種說法是不具有普遍意義的 。
1、此說法無法令依據 。關于招投標代理機構的劃定,主要表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其十四條第二項劃定:“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結談判其他國度結構不得存在隸屬關連大概其他好處關連” 。可見本法劃定了不起與招標代理機構存在隸屬關連或好處關連的主體僅為行政結談判其他的國度結構 。投標人主要是企業法人或無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還可以包含自然人,其均不切合“行政結談判其他國度結構”的領域,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并未限制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有隸屬關連、互助謀劃關連大概其他好處關連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度成長計劃委員會建造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民用航空總局聯合頒發的《工程建造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措施》中,第二十二條劃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代理和投標咨詢業務 。”此劃定是否是指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投標人有隸屬關連、互助謀劃關連大概其他好處關連呢?筆者認為不得說明 。如果招標代理機構雖與投標人有隸屬關連,但只要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的招標委托后不接受到場本工程投標的隸屬關連的投標人的投標代理和投標咨詢業務,仍然是不違反劃定的 。敷衍互助謀劃大概其他好處關連包含的內容很廣,互助謀劃并不光指“接受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代理和投標咨詢業務”,還可以有更普遍的互助,而只要招標代理機構不接受與本身有互助謀劃關連大概其他好處關連的,就同意招標項目的投標代理和投標咨詢業務,同樣是不違反劃定的 。這條劃定更多的是招標代理機構的義務,而非兩方的關連 。
在隨地方式例規章中,關于此點劃定紛歧,有的沒有說明,有的則明確劃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投標人有好處關連 。如《四川省工程建造項目招標代理措施》第二十四條劃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招標人有隸屬關連大概有股東、互助謀劃和其他好處關連” 。但因為是地方式例,操作領域有限,所以不得認為是普遍適用的原理 。
2、事實上的抵牾 。在事實上的不能行基于兩點:首先,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的委托代理招標事宜,要早于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簡直定,所以不能能同時確定招標代理機談判潛在投標人的關連 。因為按照《工程建造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措施》第八條的劃定,依法必需招標的工程建造項目,應當具備幾個條件才氣舉行招標,首先一條即是要求招標人已經依法建立 。在招標人委托招標的環境下即是指已經確定了招標代理機構 。只有確定了招標代理機構并饜足其他招標的劃定,才允許招標 。也只有開始招標,不管是公然招標大概邀請招標,才氣確定投標人 。否則沒有開始招標,潛在的投標人就不知道有招標項目,也就不會投標,招標人也無從確定大概的投標人,更無從判定是否與招標代理機構存在隸屬關連、互助謀劃關連或其他好處關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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