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鹿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細則


五、房票獎勵
被征收人按期簽約騰空房屋交付驗收合格的,根據購買房源類型不同按如下給予房票獎勵:
(一)住宅征收獎勵
1.以貨幣補償方式量化權益金額的,購買定向定價商品房按權益金額的5%獎勵,購買政府商定商品房按權益金額的10%獎勵,購買統籌安置房按權益金額的15%獎勵 。
2.以產權調換方式量化權益金額的,購買定向定價商品房按權益金額的1%獎勵,購買政府商定商品房按權益金額的3%獎勵,購買統籌安置房按權益金額的5%獎勵 。
(二)非住宅征收獎勵
購買定向定價商品房按權益金額的1%獎勵,購買政府商定商品房按權益金額的3%獎勵,購買統籌安置房按權益金額的5%獎勵 。
六、房票使用
(一)房票使用人
房票安置協議及房票中應載明房票使用人 。房票使用人由被征收人按如下規則確定:
1.被征收人可作為房票使用人;
【溫州市鹿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細則】2.被征收人為自然人的,贈與協議經公證后,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可作為房票使用人;
3.被征收人為私營企業法人的,在核征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費之后,被征收人的自然人股東可作為房票使用人 。
(二)有效期限
1.房票自出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4個月 。被征收人按期騰空將房屋交付征收實施單位驗收合格的,以征收項目規定的騰空期限屆滿日次日為出票日;未按期騰空的,以房屋實際騰空交付驗收合格之日的次日為出票日 。
2.房票有效期屆滿時非因房票使用人原因導致定向定價商品房或統籌安置房尚無法提供購買的,征收實施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公告延長房票有效期 。
(三)房票購房
購買政府商定商品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房票使用人簽訂購房合同;購買定向定價商品房或統籌安置房的,由征收實施單位受房源提供單位委托與房票使用人簽訂購房合同 。如房票使用人為多人的,購房合同應由房票使用人共同簽訂 。
購房時票面金額中的權益金額和房票獎勵同步使用 。購房款超出征收實施單位可代為支付的部分,由房票使用人在購房合同規定期限內自行補足 。
(四)使用報備
簽訂政府商定商品房購房合同時,房票使用人應當將房票交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收取的房票轉交出票的征收實施單位并報告房票使用人購房情況;簽訂定向定價商品房或統籌安置房購房合同時,房票使用人應當將房票交由征收實施單位收取 。
(五)收回換發
經征收實施單位核對后,如房票尚未使用完畢且仍在有效期內的,給予換發房票 。換發的房票有效期保持不變、金額作相應調整 。收回的房票由征收實施單位予以核銷 。
(六)期滿處置
房票有效期屆滿后剩余未使用的票面金額按如下處置:
1.房票使用人未購房或已購房但合同約定的購房款總價未達到票面金額85%的,剩余未使用的票面金額應扣除相應的購房獎勵后由房票使用人向征收實施單位申請領取貨幣;已購房且合同約定的購房款總價已達到票面金額85%的,剩余未使用的票面金額由房票使用人向征收實施單位申請領取貨幣 。
2.征收實施單位自收到房票使用人書面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一次性支付前述貨幣款項 。
(七)房票利息
1.房票有效期內票面金額參照房票出票之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給予計息 。
2.購房合同簽訂之日即為合同約定的購房款總價對應的票面金額使用之日,票面金額已使用部分的利息計算至購房合同簽訂之日 。
3.有效期內票面金額提前使用完畢的,由房票使用人向征收實施單位申請發放利息;未使用完畢的,有效期屆滿后由房票使用人向征收實施單位申請發放利息 。利息自征收實施單位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一次性發放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