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鹿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細則( 二 )


4.有效期屆滿申請發放利息時,剩余未使用的票面金額中應扣除的購房獎勵部分不予計息 。
七、定向定價商品房
(一)可購面積
房票使用人可購買的定向定價商品房建筑面積按如下規定計算:
1.征收住宅房屋的,按原合法、可視為合法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1.3倍或建筑面積就高確定(按規定不予產權調換且不納入騰空獎勵、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計算范圍的合法及可視為合法建筑物面積均不計入) 。被征收人按期簽約騰空的,《溫州市鹿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獎勵購買面積計入可購買商品房的建筑面積 。
2.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權益金額除以征收項目范圍內模擬劃撥土地住宅期房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確定 。
3.征收住宅與非住宅混合用途房屋的,住宅與非住宅應當合并簽約計算可購買商品房的建筑面積 。
(二)房源套型
1.征收項目可供購買的定向定價商品房套型由征收實施單位根據項目征收時的實際予以公布 。房票使用人購買的定向定價商品房具體套型根據前述第(一)項可購面積就近向上靠檔確定 。
2.如可購面積達到最小套型面積兩倍但未超過最大套型面積的,可給予選擇分套購買;超過最大套型面積的,應當實行分套購買 。分套購買的,應當按所選套型分套并確保剩余最后一套的建筑面積不小于最小套型面積 。
(三)認購定位
1.商品房具備預售條件后,征收實施單位應當組織房票使用人認購定位 。認購定位由公證機構全程監督,確保公平、公正、公開 。
2.房票使用人未在征收實施單位規定的期限內按期參加認購定位或認購定位后未按期簽訂購房合同的,均視為放棄商品房購買資格 。
(四)優惠價格
1.定向定價商品房按政府規定的基準層毛坯房價格給予購買,層次差價另行按實結算 。
2.按期簽約騰空交付驗收合格的被征收住宅房屋以產權調換方式量化權益金額的,房票使用人認購的定向定價商品房實測面積超出前述第(一)項可購面積在10平方米以內部分,按前述規定價格30%的優惠價(下限為每平方米6000元)給予購買;超出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前述規定價格80%的優惠價(下限為每平方米6000元)給予購買 。
3.高層、小高層定向定價商品房的層次差價標準以第七層為基準層,第七層以下每層-1‰,第七層以上每層+1‰,第十三層等同第十一層,第十四層等同第十二層,第十八層等同第十六層 。
4.被征收房屋屬住宅的,定向定價商品房建筑面積中與原合法、可視為合法房屋建筑面積(按規定不予產權調換且不納入騰空獎勵、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計算范圍的合法及可視為合法建筑物面積均不計入)相等部分房票使用人可不負擔首期物業專項維修金 。
八、政府商定商品房
購買政府商定商品房的,房票使用人可享受政府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定的房票購房價格 。具體名錄以市房地產交易監管部門公布為準 。
九、統籌安置房
(一)選房方式
購買統籌安置房的不限面積檔次,房票有效期內票面金額及購房補貼之和尚未使用完畢前不限套數、在規定的選房時間內先選先得,統籌選房過程由公證機構全程監督 。
(二)獲取資格
房票使用人應在征收實施單位通知的選房時間前繳納保證金以獲取選房資格 。保證金每份2萬元,一份保證金享受一套選房資格 。房票使用人最多可繳納的保證金份數根據其票面金額與購房補貼之和達到對應批次統籌安置房中最低房源價值的倍數向上取整確定 。未在對應批次統籌安置中成功選定房源的,相應的保證金在對應批次統籌安置選房結束后予以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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