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鹿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細則( 三 )


(三)選定簽約
選定統籌安置房后,房票使用人應當在征收實施單位規定的期限內簽訂購房合同并辦理結算手續 。相應保證金待購房合同簽訂后予以退還 。
(四)房源價格
統籌安置房實行“一房一價”,具體以公布為準 。
(五)購房補貼
按期簽約騰空交付驗收合格的被征收住宅房屋以產權調換方式量化權益金額的,房票使用人購買統籌安置房可給予購房補貼 。購房補貼上限按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征收范圍內劃撥土地住宅期房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乘以建筑面積15平方米計算 。
購買統籌安置房時,票面金額先行抵用購房款,不足時再憑購房補貼抵用購房款 。房票有效期屆滿購房補貼仍未使用的部分到期失效 。
十、其他規定
(一)參照執行
以集體土地為主的區塊因征地實施房屋補償的,可參照本細則執行,具體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為準;以國有土地為主的區塊因征地實施房屋補償的,應參照本細則執行 。參照本細則執行的,涉及的權益金額、定向定價商品房可購面積與優惠價格、統籌安置房購房補貼等按如下規定執行:
1.權益金額根據《溫州市鹿城區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實施細則》(溫鹿政辦〔2019〕24號發布,溫鹿政辦〔2020〕11號修訂)規定的標準按照本細則以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方式量化 。
2.原房屋屬住宅的,房票使用人可購買的定向定價商品房建筑面積按原合法、可視為合法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1.25倍或建筑面積就高確定(按規定不予產權調換,不納入簽約騰空獎勵、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計算范圍的合法及可視為合法建筑物面積均不計入) 。房屋所有權人按期簽約騰空的,《溫州市鹿城區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的獎勵購買面積按1.25倍計入可購買商品房的建筑面積 。按期簽約騰空并以產權調換方式量化權益金額的,房票使用人認購的定向定價商品房實測面積超出可購面積在10平方米以內部分,按第七條第(四)項第1目規定價格60%的優惠價(上限為每平方米6000元、下限為每平方米4200元)給予購買;超出在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前述規定價格80%的優惠價(下限為每平方米4200元)給予購買 。
3.原房屋屬住宅的,購買統籌安置房的購房補貼上限按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布之日征地范圍內劃撥土地住宅期房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乘以建筑面積10平方米確定 。
(二)施行時間
本細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在鹿城區行政區域內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止 。本細則施行前已實施簽約的項目按原補償安置方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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