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關于取消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的公告

一、根據《質檢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質檢標〔2015〕608號)文件要求、《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清理市縣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魯政字〔2015〕279號)關于取消組織機構代碼登記事項的要求,以及《山東省質監局關于轉發<質檢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有關事項的通知>的通知》(魯質監標發〔2016〕2號)文件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向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機構發放和更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

二、按照國務院關于“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統一部署以及《質檢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質檢標函〔2015〕538號)文件要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向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和更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
三、按照《國務院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的文件要求,實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18位,主體標識碼第9-17位為組織機構代碼),法人和其他組織由原來的注冊登記代碼(號)、組織機構代碼分別申領,改為一次申領辦理,由登記管理部門負責在注冊登記時發放,并標注在注冊登記證(照)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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