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 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讀后感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348號
《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2月15日省政府第145次常務會議通過 , 現予公布 ,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省長 周乃翔
2022年3月14日
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 , 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 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火災事故 , 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 , 結合本省實際 ,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停放、充電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 適用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 , 是指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 , 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 , 具備腳踏騎行功能 , 能實現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
第三條 電動自行車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障安全、協同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則 。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領導 , 建立工作協調機制 , 保障工作所需經費 , 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轄區單位落實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責任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法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
第五條 公安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產品認證監督管理 , 以及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及其充電器、蓄電池等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
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電動自行車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 。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城市管理和銀保監、郵政管理等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 , 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知識和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 , 引導公民安全、文明、綠色出行 。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治宣傳教育內容 。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電動自行車安全常識的宣傳教育 。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安全常識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公益宣傳 。
第七條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城市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 安全文明駕駛 , 有序停放車輛 , 維護消防安全 。
鼓勵公眾依法參與電動自行車管理志愿服務 , 協助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 。
第八條 電動自行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規范 , 加強行業自律 , 引導、監督成員單位依法從事電動自行車及其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維修、回收等活動 , 促進電動自行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
第二章 生產和銷售
第九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 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
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器等產品 , 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 。
第十條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 建立進貨和銷售臺賬 , 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電動自行車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信息;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的 , 應當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上述相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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