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方面如何規定?

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方面如何規定?
【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方面如何規定?】山東出臺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根據《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生產和銷售相關規定如下:
第九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
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器等產品,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 。
第十條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建立進貨和銷售臺賬,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電動自行車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信息;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的,應當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上述相關信息 。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電動自行車的銷售者的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地址、聯系方式、產品認證等信息進行核驗、登記;發現平臺內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
第十一條 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的電動自行車 。
第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提供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更換、回收服務,建立回收臺賬 。
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按照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有關規定依法處置,不得隨意丟棄 。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具有下列情形的電動自行車:
(一)拼裝的;
(二)改裝電動機、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機、蓄電池的;
(三)改裝速度裝置,使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
(四)加裝座位、傘具、燈具、車篷、車廂等裝置,改變外形結構影響行駛安全的;
(五)變造、偽造整車編碼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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