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是否必須經歷“冷靜期”?
答:有的 。2021年1月1日頒布實施的《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 , 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 , 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 , 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 , 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冷靜期”屬國家法律規定 , 是離婚登記程序中的必經環節 。
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業務中的具體事項或其它疑問 , 建議咨詢所到區(縣)婚姻登記機關的業務電話 。(聯系方式見下表)
【濟南離婚有30天冷靜期嗎? 濟南 離婚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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