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補貼發放 。住房租賃補貼每季度發放一次,由財政金融局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每季度首月15日前發放上季度的補貼,直接支付至申請人提供的銀行賬號 。
五、動態管理
被保障家庭在享受住房租賃補貼期間,其租賃住址、婚姻、人口、住房及就業單位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如實申報,用人單位對變化情況進行確認,報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專班復核,符合標準的,繼續發放;不符合標準的,取消資格,終止發放 。
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專班在資格審查過程中,發現被保障人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終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依法依規追回已發放補貼,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 。并對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的被保障人及用人單位記入住房保障失信“黑名單” 。
六、資金保障
階段性租賃補貼所需資金由區財政金融局統籌,協同相關資金予以保障 。
本方案適用于東營港經濟開發區 。
【東營港開發區新就業無房租房補貼標準及條件】本方案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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