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縣關于做好對新就業無房職工發放階段性住房租賃補貼工作的實施方案
從2021年5月1日起 , 建立新就業無房職工階段性租賃補貼制度 。階段性租賃補貼最低標準為不低于300元/月 , 累計發放期限不超過36個月 。
(一)申請條件
新就業無房職工,指2021年1月1日以后 , 在本地首次就業(須全職在我縣工作)并辦理就業登記 , 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和繳存住房公積金 , 在工作地城區內以家庭為單位無自有住房 , 需通過租賃住房方式解決居住困難的人員 。
在我市繳納的社會保險和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全市范圍均予承認 。申請人未婚且未滿28周歲 , 其父母在申請人工作地城區內有住房的,不視為無房 。東營區、河口區、墾利區、東營開發區、東菅港開發區、廣饒縣均為不同城區 。
申請人未列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
本方案所稱家庭主要是指由夫妻雙方和其未婚子女為主構成的社會生活單位 。
(二)補貼標準和期限
階段性租賃補貼是對已發生租賃行為期間的補貼,補貼標準為:
大專(高職)及以下300元/月 , 本科350元/月 , 碩士研究生400元/月,博士研究生450元/月.(以上學歷均指全日制學歷 。)
新就業無房職工實際承擔的住房租賃補貼費用低于上述標準的 , 按照實際承擔的費用發放補貼 。
階段性租賃補貼以家庭為單位發放 , 累計發放期限不超過36個月 。新就業無房職工在我縣新就業后 , 在縣區(市屬開發區)之間變換工作的 , 發放期限進行累計 。同一家庭有多個新就業無房職工的 , 不重復享受補貼 。
已享受人才購房補貼、人才租房補貼、安家補貼等財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補貼政策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員不列入階段性租賃補貼范圍 。
(三)申請材料
符合條件的新就業無房職工在本單位提出申請 , 填寫“利津縣新就業無房職工住房租賃補貼申請表” 。申請時 , 需填報承諾授權書 , 并提供以下材料(以下簡稱“申請家庭材料”):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2.全日制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3.就業創業憑證和社會保障個人權益記錄單;
4.不動產管理部門出具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證明和房屋網簽備案信息證明(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均需查詢);
5.用人單位開具相關證明材料;
6.經住建部門備案的房屋租賃備案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及房屋產權證明(租賃未辦理產權證房屋的 , 需提報房屋所屬地管理部門開具的房屋權屬證明和產權人身份證復印件、房屋租賃合同);
【東營利津縣新就業無房職工租房補貼政策】7.按照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
(四)辦理程序
1.階段性租賃補貼申報一般采取職工通過用人單位集中申報的方式,用人單位不具備申報條件或靈活就業人員 , 允許個人單獨申報 。
2.用人單位收到申請后 , 應及時核查申請人信息 , 組織入戶調查 , 符合條件的開具單位證明材料 , 向所在轄區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初審申請 。
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及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條件進行初審 , 并提出初審意見 。
經初審認為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和初審意見進行公示 , 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 , 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情況不實的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舉報人的情況進行查證 。公示期滿 , 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并報送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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