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供熱條例最新全文


蘭州供熱條例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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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供熱用熱條例
(2014年8月29日蘭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14年11月28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2020年12月30日蘭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1年3月31日甘肅省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供熱用熱雙方合法權益,規范供熱用熱行為,保障安全穩定供熱 , 促進供熱用熱事業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供熱規劃、建設、經營、管理和用熱活動 , 適用本條例 。
第三條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供熱用熱管理工作 。市供熱用熱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供熱用熱的日常管理工作 。
縣(區)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用熱審批、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熱用熱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 。
街道(鄉鎮)、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所管轄范圍的供熱用熱管理工作 。
市、縣(區)發改、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應急管理、供水、供電、供氣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供熱用熱相關工作 。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供熱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安排專項資金,專門用于公共供熱設施的建設、更新改造 。
第五條 供熱用熱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保障安全、優質服務,規范用熱、節能環保的原則 。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供熱應急預案 , 及時科學有效應對供熱突發事件 。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集中供熱 , 全面推行供熱計量收費 。
在供熱工作中應當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鼓勵利用天然氣、電能等清潔能源和水煤漿、煤粉等準清潔能源以及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供熱 。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供熱專項規劃,供熱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
第九條 供熱工程項目建設 , 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產業政策 。政府應當扶持發展清潔能源、準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熱項目和熱電聯產集中供熱項目 。熱電聯產集中供熱項目在采暖期應當優先保障供熱 。
第十條 城市建成區禁止新建以原煤為燃料的供熱鍋爐房 , 逐步淘汰現有燃燒原煤的供熱鍋爐 。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更新供熱鍋爐、熱網及其他供熱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向縣(區)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后,由相關部門按項目建設程序分別辦理審批手續后實施建設 。縣(區)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核結果報備市供熱用熱管理機構 。
采暖期內禁止拆除影響供熱的鍋爐及相關附屬設施 。非采暖期,供熱單位確需拆除的,應當在拆除前5個月向縣(區)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拆除 。
第十二條 對于集中供熱工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資金支持,也可以采取優惠政策,按照“誰受益、誰投資”的原則,多渠道籌資建設 。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用地時,應當保證配套建設供熱設施或者預留供熱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改變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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