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禁養犬名錄 泰安市養犬管理條例

泰安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免疫和登記
第三章養犬行為規范
第四章收容和領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文明和諧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免疫、登記、飼養、收容、領養、經營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
導盲犬、扶助犬、搜救犬和動物園、科研機構、專業表演團體等飼養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軍用、警用犬只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
第三條【遵循原則】養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門監管、基層組織參與、養犬人自律、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把養犬管理納入市域社會治理,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養犬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
第五條【部門職責】公安機關負責養犬登記,建立養犬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建立和管理犬只收容場所,捕捉流浪犬,撲殺狂犬,依法查處相關違法養犬行為等工作 。
城市管理部門(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不及時清理犬糞等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和攜犬外出未按照規定牽領等工作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犬只的免疫、檢疫、疫情控監測,實施犬只診療、防疫監督管理,指導死亡犬只無害化處理,查處飼養犬只未按規定免疫等工作 。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犬只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犬傷處置、狂犬病人救治、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人類狂犬病疫情監測及衛生宣傳教育等工作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參與養犬管理工作 。
財政部門負責養犬管理工作經費的保障工作 。
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發展和改革、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
第六條【基層組織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養犬管理納入基層組織社會治理,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流浪犬的控制和處置,組織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做好犬只的免疫和登記工作 。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管理人應當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勸阻、制止不文明行為,并向有關部門報告,可以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文明養犬規約,督促養犬人依法、文明養犬,推進文明養犬社區治理 。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
第七條【分區管理】養犬管理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管理 。
泰安主城區104國道以東,青蘭高速以北,博陽路以西(包含省莊鎮駐地區域),環山路以南;副城區104國道以東,一天門大街以北,京滬鐵路以西,青蘭高速以南;桃花源路至桃花峪進山口以東,環山路以北,天燭峰路至封禪大典以西(泰山風景名勝區核心區域除外)的區域為重點管理區 。其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
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可以對前款規定的養犬重點管理區予以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
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建設現狀、人口居住密度等情況確定、調整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管理區,并向社會公布 。
第八條【宣傳引導】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以及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文明養犬知識的公益宣傳,引導養犬人依法、文明養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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