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禁養犬名錄 泰安市養犬管理條例( 四 )


禁止在住宅樓內從事犬只養殖、銷售、診療、美容、寄養、訓練、展覽、表演、比賽等經營活動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重點管理區和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開辦犬類養殖場,不得在重點管理區內設立烈性犬交易市場 。
第四章收容和領養
第二十九條【收容場所設立】市、縣(市)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養犬管理需要設立或者采取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設立犬只收容場所,收容流浪犬、送養犬以及其他應當收容的犬只 。
鼓勵和支持依法設立民間犬只救助機構,從事犬只救助收養活動 。民間犬只救助機構救助收養的犬只不得用于營利性活動 。
第三十條【收容場所管理】犬只收容場所、民間犬只救助機構應當對收容、救助的犬只采取必要的免疫、檢疫等措施,并登記造冊 。
已登記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場所應當通知養犬人在七個工作日內認領,逾期不認領或者無法通知的,視為流浪犬,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
第三十一條【犬只領養】犬只收容場所、民間犬只救助機構應當建立犬只領養制度,對收容收養的犬只,經檢疫合格的,允許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個人和單位領養 。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法律適用】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
第三十三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飼養犬只未對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公安機關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或者城鎮居民生活區內,飼養列入本市禁養品種名錄的烈性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一般管理區內,飼養列入本市禁養品種名錄的烈性犬未拴養、圈養或者未按照規定攜犬外出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辦理犬只初始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辦理犬只年度簽注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養犬登記證失效,沒收犬只 。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攜犬出戶未為犬只佩戴犬牌的,予以警告,可以處五十元的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規定,飼養犬只或者攜犬進入相關單位和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臨時禁入區域的,責令當場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
第三十五條【城市管理部門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綜合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侵占樓道、綠地等公共區域養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規定,攜犬外出未按照規定牽領、未即時清除犬糞或者放任犬只獨自出戶的,責令當場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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