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失業保險保障范圍政策實施細則
一、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
(一)適用對象 。參保繳費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且辦理失業登記后的失業人員;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但因超過60日申領期限而未領取的失業人員 。
(二)主要內容 。對參保繳費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及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 。自2019年12月起,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由其失業前最后參保地經辦機構發放失業保險金至法定退休年齡,發放期不超過12個月 。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且辦理失業登記后的失業人員,按規定根據其參保繳費年限核定領金期限 。對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但因超過60日申領期限而未領取的失業人員,按申領時參保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發放 。對此前因超過60日申領期限未領到失業保險金但重新就業并參保繳費后再次失業的,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根據其累計參保繳費時間核定領金期限,按申領時參保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發放 。因信息記載不全、不規范等無法判斷失業人員“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由本人提交書面承諾,予以發放失業保險金 。
(三)其他 。發放標準、領取期限、待遇項目、停發情形等,本通知未作出特別規定的,均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執行 。經辦機構在認定“重新就業”停發失業保險金時,以“用人單位招用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作為標準 。
二、階段性實施失業補助金政策
(一)適用對象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 。其中,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是指參保繳費不足1年或參保繳費滿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 。
(二)執行時間和列支渠道 。失業補助金政策執行時間為2020年3月至12月,按月發放,從失業保險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
(三)標準和期限 。失業補助金標準,按照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參保繳費年限確定,繳費1年以內的150元,1年至5年的260元,超過5年以上的400元執行 。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其失業補助金標準參照參保繳費1年以內執行 。
失業補助金領取期限最長為6個月 。根據申領時間,實際發放時間最長可至2021年6月 。2020年3月至我市政策出臺前,符合申領失業補助金條件,但目前因重新就業等構成停領情形的失業人員,其未就業期間的待遇可申請補發 。領取期限不核減參保繳費年限 。
(四)其他 。失業補助金只能申領享受一次,不得跨統籌地區重復申領享受 。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發放失業補助金期間,原則上不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出(轉入),遇有異地就業、異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等情形的,申請人承諾同意停發并在轉入地不再申領失業補助金的,可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失業補助金發放期滿或停發后,失業人員要求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經辦機構要記錄相關信息并按規定辦理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補助金期滿、被用人單位招用并參保、死亡、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的,停發失業補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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