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原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銷售和維修
第三章 登記和通行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2020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原文 2020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原文解讀】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引導文明出行,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火災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維修、登記、通行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
第三條 電動自行車管理應當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眾、源頭管理、協同共治的原則 。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轄區單位落實電動自行車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責任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及其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生產、銷售和維修的監督管理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和道路通行管理 。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
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銀保監、郵政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相關工作 。
第六條 電動自行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引導、協調、監督會員單位依法從事生產、銷售、維修、回收等經營活動,促進電動自行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開展電動自行車安全教育 。
學校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治宣傳教育內容 。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等應當開展電動自行車文明出行公益宣傳,普及電動自行車管理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 。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與電動自行車有關的違法行為 。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投訴舉報的方式,對受理的投訴舉報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
第二章 生產、銷售和維修
第九條 生產用于國內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和進口的電動自行車的設計最高時速、整車質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
生產、銷售和維修更換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生產、銷售的安全頭盔,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安全要求 。
第十條 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進口商應當委托經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對其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的電動自行車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并及時將已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品牌型號、認證證書和產品合格證等有關內容的數據信息上傳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相關數據庫系統 。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電動自行車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相關信息的查詢途徑 。
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省銷售 。
第十一條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并建立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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