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原文 2020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原文解讀( 四 )


第三十一條 禁止電動自行車在居民住宅樓的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停放 。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民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可以向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
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有關單位履行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第三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商務、城市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聯合工作機制,按照各自職責將電動自行車認證、生產、銷售、維修、登記,廢舊蓄電池回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道路交通事故等信息接入政務信息平臺,相互通報發現的違法行為,實現信息共享和全過程監管 。
第三十三條 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險種 。
第三十四條 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本單位所屬的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以及用于本單位業務經營的電動自行車進行管理,并執行下列規定:
(一)將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納入內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明確安全責任人;
(二)建立健全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及電動自行車管理臺賬,組織駕駛人開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培訓、考核;
(三)不得安排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等存在安全隱患的人員駕駛電動自行車;
(四)做好電動自行車維護、保養等安全檢查工作;
(五)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配備安全頭盔,根據需要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相應的保險;
(六)法律、法規關于安全生產責任的其他規定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產品質量、產品認證、市容環境、污染防治、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拼裝、改裝或者加裝電動自行車的經營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七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電動自行車號牌,撤銷電動自行車登記,處二百元罰款 。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未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或者未按照規定在指定位置懸掛、故意遮擋、污損號牌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 。
違反本條例規定,已申領臨時信息牌的電動兩輪車過渡期滿后仍上道路行駛的,或者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強制性國家標準且未申領臨時信息牌的電動兩輪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或者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并收繳號牌 。
違反本條例規定,買賣、偽造、變造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并收繳號牌 。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超過使用年限或者拼裝、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處二百元罰款;加裝、改裝的,責令恢復原狀;拼裝的電動自行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 。
第四十一條 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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