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原文 2020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原文解讀( 三 )


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
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
駕駛電動自行車載物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
第二十二條 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具體實施的時間和區域,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
第二十三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靠車行道右側行駛;
(二)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三)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服從交通警察指揮;
(四)遇紅燈時,在非機動車道停止線或者待駛(轉)區內依次等候;
(五)轉彎前減速慢行、注意瞭望,轉彎時讓直行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經人行橫道時減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停車讓行;
(七)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的,應當避讓;
(八)在夜間或者遇有雨、雪、霧、霾等低能見度情況行駛時,應當開啟照明燈,減速慢行;
(九)法律、法規關于非機動車道路通行的其他規定 。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不得有逆向行駛、牽引動物、手持物品或者瀏覽電子設備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不得駛入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區域 。
禁止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 。
第二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鄰機動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減速讓行 。
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夜間在窄路、窄橋會車時,機動車應當使用近光燈 。
在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和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應當讓直行的電動自行車先行 。
第二十五條 電動自行車在公共場所停放,應當有序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區域內 。沒有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區域的,電動自行車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得影響市容環境 。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實施前按照省、設區的市有關規定申領臨時信息牌的電動兩輪車,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內可以上道路行駛,過渡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 。
前款規定的車輛在過渡期內適用本條例關于電動自行車的有關規定 。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優化交通出行方式,倡導綠色出行;制定并落實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通行道路、停放場所、充電設施等基礎設施規劃 。
第二十八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城市道路,應當統籌考慮非機動車的通行需要,配套完善交通設施 。
道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非機動車道的養護維修工作的監督管理,保障非機動車道完好 。
第二十九條 車站、醫院、商場、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等公共建筑、公共場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套規劃、建設非機動車公共停車設施 。居民住宅和其他建筑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許可以及有關規定和標準建設非機動車停車設施 。
非機動車停車設施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劃用途使用非機動車停車設施,禁止擅自停用或者改變用途 。
鼓勵和支持在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設置充電設施 。居民小區應當根據需要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 。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公共場所合理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區域,引導電動自行車有序停放,加強電動自行車停放管理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