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解讀 我省為何要制定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原文鏈接:
解讀:
條例共5章46條 , 以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 , 引導文明出行 , 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出發點 , 根據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上位法 , 結合江蘇省情實際 , 對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和維修 , 登記和通行 , 保障和監督,以及法律責任等作出了具體規范 。
一、條例第二條明確了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維修、登記、通行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確立了電動自行車管理應當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眾、源頭管理、協同共治”的原則;第四條、第五條對政府及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作了明確;第六條要求電動自行車相關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 引導、協調、監督會員單位依法從事生產、銷售、維修、回收等經營活動;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開展安全教育 , 要求學校、媒體履行宣傳教育責任;第八條對投訴舉報作了規范 。
二、條例在第二章圍繞執行新國標 , 重點從生產、銷售和維修等環節入手 , 規定生產用于國內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和進口的電動自行車的設計最高時速、整車質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生產、銷售和維修更換的電動自行車的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和安全頭盔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安全要求 。要求電動自行車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進口商要委托經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 , 明確禁止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在本省銷售 。
同時 , 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 , 規定了省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公開電動自行車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相關信息的查詢途徑 。明確銷售者應當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 建立相關臺賬、公示相關信息 。對拼裝、改裝、加裝等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對回收廢舊電動自行車和非標車以及所有人置換、提前報廢非標車作了倡導性規定 。為了保護環境安全 , 還規定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應當提供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更換、回收服務 , 建立回收臺賬;要求不得隨意丟棄廢舊蓄電池 , 并對廢舊蓄電池管理作出指引性規定 。
三、在登記管理方面 , 條例著力凸顯便民導向 , 盡可能優化程序 , 減少環節 , 提高效率 , 為此規定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設電動自行車登記信息系統 , 為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信息查詢等提供便利;可以在政務服務中心、公安派出所以及符合條件的電動自行車銷售點等場所設立電動自行車登記代辦點 , 登記不收取費用 。為了規范電動自行車號牌管理 , 規定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 應當在指定位置懸掛號牌 , 并保持清晰、完整 , 不得遮擋、污損 , 嚴禁買賣、偽造、變造和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或者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 , 并授權設區的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加強對在本行政區域內使用的外地號牌電動自行車的管理 。
在通行規范方面 , 條例較好平衡了群眾便捷出行需求和保障公共安全之間的關系 , 對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明確提出了“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等九個方面的具體要求 , 對“使用滿十年”等三類車輛上道路行駛作出禁止性規定 , 對載物作出指引性規定 。此外 , 條例還明確要求不得醉酒駕駛 , 不得逆向行駛、牽引動物、手持物品或者瀏覽電子設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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