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停放規范方面 , 條例要求電動自行車停放應當規范、有序 , 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妨礙通行和影響市容環境 。此外 , 為了回應群眾適當放寬載人年齡限制的呼聲 , 條例將搭載人員年齡限制由十二周歲以下放寬到十六周歲以下 。為了保障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的生命安全 , 條例對駕駛、乘坐人員佩戴安全頭盔作出強制性規定 , 并結合各地實際 , 授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具體實施的時間和區域 。為了推動非標車有序退出同時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 條例規定“本條例實施前按照省、設區的市有關規定申領臨時信息牌的兩輪電動車 , 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內可以上道路行駛 , 過渡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 。
四、加強規劃建設 ,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落實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通行道路、停放場所、充電設施等基礎設施規劃 。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城市道路時 , 應當統籌考慮非機動車的通行需要配套完善交通設施 。在建設公共建筑、公共場所、居民住宅等時應當建設非機動車停車設施 , 并要求非機動車停車設施管理、使用單位按照規劃用途使用非機動車停車設施 , 禁止擅自停用或者改變用途 。鼓勵和支持在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設置充電設施 。規定居民小區應當根據需要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 。
【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解讀 我省為何要制定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規范停放充電 , 條例要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公共場所合理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區域 , 引導電動自行車規范、有序停放 , 加強電動自行車停放秩序管理 。為了保障消防安全 , 條例對電動自行車在居民住宅樓的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停放和私拉電線、插座充電作出禁止性規定 , 并要求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有關單位履行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推行保險保障 , 條例倡導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險種 。進一步落實細化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 要求相關企業應當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配備安全頭盔 , 根據需要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相應的保險等 。
五、條例專列一條 , 規定“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 產品質量、產品認證、市容環境、污染防治、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 , 按照其規定執行 。”為了保障條例確立的各項規范有效實施 , 切實增強可操作性 , 條例對有關的義務性、禁止性規范如佩戴安全頭盔等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 還明確了相關部門根據職責 , 將嚴重違法行為記錄納入個人、企業的征信管理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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