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2021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綜合措施 , 調控人口數量 , 提高人口素質 , 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 , 優化人口結構 , 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扶助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 ,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
二、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調控人口數量 , 提高人口素質 , 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 , 優化人口結構 , 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 , 促進家庭發展的具體措施 。”
三、將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 , 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
“已生育三個子女中 , 有子女被鑒定為殘疾的 , 可以再生育子女 。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
四、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 , 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 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
五、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四條 , 第二款修改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 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 , 延長產假不少于三十天 , 男方享受護理假不少于十五天 。推動實行父母育兒假制度 。產假、護理假和育兒假的具體實施辦法 , 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六、增加一條 , 作為第二十五條:“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 , 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 , 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 。”
七、增加一條 , 作為第二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 , 采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 , 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
八、增加一條 , 作為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 , 采取綜合措施 , 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 , 發展社區托育服務 , 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 。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 。
“托育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 。托育機構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
九、增加一條 , 作為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居住社區建設改造中 , 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 。
“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 , 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母嬰設施 , 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
十、增加一條 , 作為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 , 增強家庭科學育兒能力 。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嬰幼兒家庭開展預防接種、疾病防控等服務 , 提供膳食營養、生長發育等健康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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