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


哪些勞動者,在其無過錯時,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除了上述列舉的情形外 ,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情形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即使在這些情況下,用人單位也必須遵循法定程序,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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