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協商離職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嗎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 。
【鄭州協商離職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嗎】勞動者在職期間參加失業保險的 , 失業后符合有關條件,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

申領條件及申領標準
? 參保繳費1年以上;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 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 ,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 ,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 ,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

那么,哪些情況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呢?

  • 勞動合同期滿或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消亡終止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解除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違紀、違反規章制度等原因,或雖無過錯但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
  •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 因用人單位欠薪欠保等違法行為導致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
  •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
因此,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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