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積分入戶條件2020新規定 成都積分落戶細則2022

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實施工作,結合我市來蓉人員服務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居住證積分及積分入戶的申請、核定、公告、管理等相關工作 。
第三條 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和合法穩定就業,并辦理成都市居住證的境內來蓉人員,適用本細則 。
第四條 居住證持有人按規定申請積分,并根據積分情況申請成都戶籍或享受對應的公共服務 。
第五條 申請人應在居住證簽發地的區(市)縣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區、東部新區、高新區管委會,下同)政務服務中心積分辦理窗口申報積分和積分入戶 。
第六條 自申請受理之日起,積分申請辦結時間15個工作日;積分入戶資格申請辦結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積分申報時間自2020年11月6日開始 。
第二章 積分指標
第七條 居住證積分指標包括:穩定職業、居住引導、就業引導、入戶區域引導、年齡指標、技術技能、個人貢獻等加分項,以及違法犯罪、個人不良信用等減分項,總積分為各加分項指標之和扣除各減分項所得結果 。
(一)穩定職業指標 。申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截止申請日上月底上溯計算,按月連續不間斷繳費滿12個月的,分別積10分;滿6個月的,分別積5分;不滿6個月的,不積分 。截止申請日上月起,上溯按月連續不間斷繳納的36個月養老保險月繳費基數,與對應的36個月養老保險繳費所使用的省平月工資相比,計算出的36個比值的平均數等于及高于2低于2.5(含)、高于2.5低于3(含)的,分別加10分、20分 。
提供材料:①參保關系在成都市的人員,可在成都市人社局門戶網站、成都市人社局微信公眾號、成都社保微信公眾號自助查詢打印《成都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信息》、《成都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繳費信息》 。②參保關系在四川省且單位注冊地或生產經營場所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人員,可在省社保局經辦服務大廳、“四川人社在線公共服務平臺”、“四川e社保”查詢打印養老保險繳費信息;在省醫保局經辦服務大廳和參保單位網上經辦系統查詢打印醫療保險繳費信息 。
(二)居住引導指標 。申請人擁有合法自有住房或辦理租賃登記的住房,連續居住按5分/年累積計算 。截止申請日上月底上溯計算,申請人連續在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區中同一區行政范圍內居住的,按2分/年加分累積計算,最高不超過10分,不滿1年不得分;在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中同一縣(市)行政范圍內居住的,按4分/年加分累積計算,最高不超過20分,不滿1年不得分;在成都東部新區居住的,按6分/年加分累積計算,最高不超過30分,不滿1年不得分 。
1.本條中自有住房是指在申請日前,在本市范圍內登記、備案并交付使用的住房,包括:(1)申請人本人或配偶單獨所有的住房;(2)申請人(包括配偶)與他人共有產權的住房 。
2.本條中租賃登記的住房是指在申請日前,申請人(包括配偶)單獨承租或與他人共同承租的三類住房:(1)已辦理租賃備案的住房;(2)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3)承租的國有直管公房 。
3.本條中連續居住的認定以辦理本市居住證時間為準,申請人在本市實際居住且連續辦理了居住證的,截止申請日上月底,按5分/年累積計算 。
4.居住區域的認定以申請人當前辦理居住證的地址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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