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積分入戶條件2020新規定 成都積分落戶細則2022( 四 )


(五)合法住房證明材料 。
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申請人有與第七條積分指標項目一致的情形,還應提供對應材料,并在申報時一次提交 。
第十一條 區(市)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窗口收到積分申請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出具受理回執單;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場告知補齊材料 。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
第四章 積分核定
第十二條 受理積分申請材料后,按照《辦法》明確的部門職責分工,相關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積分指標事項核定工作 。
(一)區(市)縣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自窗口出具受理回執單之日起,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后提交相關部門進行審核 。
(二)相關部門對推送信息,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反饋區(市)縣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 。
(三)區(市)縣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對部門反饋信息,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3個工作日內完成積分核定和計分,并報市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備案 。
(四)市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對各區(市)縣上報的積分結果進行匯總并及時向申請人公開 。
申請人可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后,通過“公眾服務平臺”查詢本人積分結果 。
第五章 積分入戶
第十三條 申請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且居住證積分達到年度積分入戶分值線,具備申請積分入戶資格 。
(一)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 。
(二)申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按國家或省市相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截止申請日上月底上溯計算,按月連續不間斷繳費滿60個月及以上 。
(三)無刑事犯罪記錄及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 。
第十四條 申請積分入戶的人員,除提供第七條積分申請材料外,還應同時提供符合第十三條條件的對應認證材料 。
第十五條 市公安局劃定居住證年度積分入戶分值線,經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
【成都市積分入戶條件2020新規定 成都積分落戶細則2022】年度按照《辦法》實施之日起計算,滿一年為一年度 。
第十六條 市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在積分結果公布后2個工作日內,依據年度居住證積分入戶分值線確定入戶名單,并在“公眾服務平臺”公示3日后公布正式入戶名單(遇節假日順延) 。
第十七條 申請人或其他公民在居住證積分結果公開、積分入戶名單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可向市、區(市)縣兩級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請復核或投訴 。人口服務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舉報或投訴后,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核查,對經核查異議成立的予以糾正 。
第十八條 符合積分入戶人員,按照公安機關公布的入戶須知提供對應材料,到區(市)縣公安辦證中心辦理入戶手續 。
第十九條 申請人應在正式入戶名單公布后60日內辦理入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 。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市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市積分申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材料申請的積分予以糾正 。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不得偽造、編造或者使用偽造、編造、虛假的申請材料,不得做出虛假承諾,一經查實,取消其當次申請積分資格,且兩年內其積分申請不予受理;已辦理入戶的,予以注銷,退回原籍 。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積分自動失效:
(一)已取得本市戶籍的;
(二)申請人死亡的;
(三)持有本市辦理的居住證功能中止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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