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無勞動能力認定標準是 江蘇無勞動能力認定標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1)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3)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江蘇無勞動能力認定標準是 江蘇無勞動能力認定標準】根據《江蘇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規定,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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