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級公租房什么情況下會被退租?

淄博市市級公租房被退租情形
1、經調查核實,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運營管理單位將相關情況上報市住房城鄉建設保障服務中心,依據市住房城鄉建設保障服務中心函件通知單方解除租賃合同并收回住房并索賠損失:
(一)承租期間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
(二)累計6個月拖欠租金經催繳后仍不支付的;
(三)采取隱瞞、虛報、偽造、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
(四)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五)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六)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七)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八)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
承租人具有前款(一)(二)項情形之一,且確無其他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運營管理單位可以根據房源情況給予承租人不超過3個月的騰退過渡期,過渡期內房屋的租金按市場租金標準執行;騰退過渡期已滿,拒不騰退的,運營管理單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承租人有前款(三)至(八)項情形之一,且拒不騰退的,運營管理單位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訴訟或強制執行期間產生的租金在合同中約定 。
2、租賃合同遇有下列情形的自行終止:
(一)承租人自愿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合同期滿,承租人未提出續租申請或按規定不予批準續租的;
(三)因不可抗力情形而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四)因政策變化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五)合同自行終止的其他情形 。
3、退租注意事項
①租賃合同終止或被解除前,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市住房城鄉建設服務中心的函件通知,向承租人發放書面通知,承租人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應將所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在30日內退還運營管理單位并確保房屋及設施設備完好,不能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再次分配 。
②承租人退還公共租賃住房時,應當配合運營管理單位驗收房屋設施設備,核實水、電、氣表讀數及物業服務費等相關費用,點交鑰匙、水、電、暖卡等相關物品,結清租住期間的各項費用、租房保證金以及租賃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賠償金等,雙方確認無誤后在《退房驗收表》上簽章確認 。運營管理單位退還租房保證金并于房屋收回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住房城鄉建設保障服務中心書面報送房屋退還情況 。
房屋整體分配給企業的,運營管理單位應要求企業派人到場共同辦理騰退事項 。
【淄博市市級公租房什么情況下會被退租?】③市住房城鄉建設保障服務中心在收回承租人騰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后,應定期將項目空置房源信息向社會公示,并結合騰退房源具體情況適時組織再次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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