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和房產稅實施細則通知


土地占用面積的測量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 。
第四條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征稅范圍:
(一)城市為市行政區(不含建制鎮)的區域范圍;
(二)縣城為縣城鎮行政區的區域范圍;
(三)建制鎮為鎮行政區的區域范圍;
(四)工礦區為工商業比較發達,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工礦園區區域范圍 。
第五條 根據《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本省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西安市1.5元至27元;
(二)寶雞市、咸陽市、銅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
(三)漢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楊凌示范區1.2元至15元;
(四)縣級市0.9元至10元;
(五)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7元 。
第六條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 。
各設區的市、縣(市、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單位稅額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單位稅額標準執行 。
第七條 下列土地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8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
第八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季征收,納稅人應在季度終了后15日內申報納稅 。
第九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由納稅人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納稅人使用土地不在同一稅務機關管轄范圍以內的,應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
納稅人應將使用土地的坐落地址、面積、用途等情況,據實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登記 。申報登記后,發生變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權屬轉移、土地面積增加或減少等事項,納稅人應在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
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
第十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
陜西省房產稅實施細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征稅范圍:
(一)城市為市行政區(不含建制鎮)的區域范圍;
(二)縣城為縣城鎮行政區的區域范圍;
(三)建制鎮為鎮行政區的區域范圍;
(四)工礦區為工商業比較發達,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工礦園區區域范圍 。
第三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 。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
對產權共有的,由共有人確定代表繳納或經協商分別繳納房產稅 。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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