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和房產稅實施細則通知( 二 )


第四條 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
第五條 根據《條例》第三條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2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
對納稅人沒有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價格計算征收 。
第六條 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
第七條 《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的辦公用房和公務用房 。
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的業務用房 。
宗教寺廟自用的房產,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活動的房屋和宗教人員的生活用房 。
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是指供公共參觀游覽的房屋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房 。
上述單位出租的房產以及非本身業務用的生產、營業用房,應征收房產稅 。
第八條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需要減稅或免稅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
第九條 根據《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房產稅按年計算,分季征收,納稅人應在季度終了15日內申報納稅 。
第十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
【陜西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和房產稅實施細則通知】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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