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低保申請流程 江蘇申報低保流程

1、最低生活保障按照申請、受理、審核、確認等基本程序進行 。
2、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服務窗口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 。實施網上辦理的地方,申請人可以通過規定的網絡渠道提交申請 。
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實行居住地申請,同城通辦 。
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代理人代為提交申請 。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的,應當履行相應的委托手續 。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和贍(扶、撫)養義務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提交身份證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2)填寫申請表,聲明家庭收入、財產及其他必要的情況,提供不能通過政府間信息共享獲取的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并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
(3)積極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4)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與縣(市、區)、鄉鎮(街道)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明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的親屬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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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的材料;申請人明顯不符合政策條件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且說明理由 。
可以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的相關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 。
對于申請人申明與縣(市、區)、鄉鎮(街道)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單獨登記備案 。
5、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情況和家庭收入、財產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 。
申請人常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常住地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協助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動態管理等相關工作 。
6、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調查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 。
(1)信息核對 。按照“逢進必核”要求,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信息核對,依法依規查詢核對申請人家庭及其相關成員的戶籍、納稅記錄、社會保險繳領、不動產登記、市場主體登記、住房公積金繳領、車船登記,以及銀行、商業保險、證券等信息 。
(2)入戶調查 。組織調查人員到申請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情況 。入戶調查覆蓋面應當達到 100%,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 2 人,調查人員和申請人應當分別對調查結果簽字確認 。
(3)鄰里訪問 。調查人員到申請人所在村(社區),走訪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 。
(4)信函索證 。必要時,調查人員以信函等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有關材料 。
(5)其他調查方式 。
7、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等情況,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并在村(居)務公開欄進行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可以不進行民主評議 。對公示中出現投訴、舉報等較大爭議的家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民主評議 。民主評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組織開展,評議人員主要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居)黨組織和村(居)委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總人數不少于15人,村(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民主評議應當有詳細的評議記錄,所有參加評議人員應當簽字確認評議結果 。評議結果報縣級民政部門,作為審核確認的參考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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