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東莞住房公積金繳存指南

公積金繳存是由職工個人公積金繳存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公積金繳存的公積金兩部分構成,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個人公積金繳存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的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公積金繳存比例 。 繳存手續及地點 單位繳存登記業務
辦理條件
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開戶登記 。
辦理材料
(1)單位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
(2)住房公積金單位登記表;填報須知:如果開戶單位為被督繳、執法單位,須加蓋鎮(街)有關部門公章或中心行政執法專用章 。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件原件;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授權書;填報須知: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委托經辦人辦理需提供 。
(5)單位依法設立的證明文件;填報須知:包括不限于,營業執照、單位設立的批準文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等 。
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外籍的,提供護照,若營業執照法定代表名字和護照無法對應,單位出具翻譯件原件,并提供加蓋了公章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港、澳、臺的,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復印件,需在復印件上加蓋單位公章,出具加蓋公章的書面情況說明 。
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通過現場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
2.受理:工作人員收到申請材料當場對申請人提交的紙質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申請資格、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的,即時辦理審批,并將紙質材料電子化上傳到業務系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圍的退回申請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
3.審查:受理后,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在承諾辦理時限內作出審查決定 。
4.決定: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準予通過,作出《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回執》;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不予通過,作出《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回執》 。申請人可到中心各辦事處或各歸集銀行網點領取辦理結果 。
個人賬戶設立業務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東莞住房公積金繳存指南】辦理條件
單位新錄用職工的,應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職工賬戶設立手續 。
注:已開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不能辦理新開戶,應把原賬戶轉移至新單位啟封后繼續繳存 。
辦理材料
(1)單位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2)住房公積金人員變更登記表
(3)開戶職工身份證件
(4)住房公積金人員變更電子清冊
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通過現場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
2.受理:工作人員收到申請材料當場對申請人提交的紙質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申請資格、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的,即時辦理審批,并將紙質材料電子化上傳到業務系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圍的退回申請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
3.審查:受理后,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在承諾辦理時限內作出審查決定 。
4.決定: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準予通過,作出《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回執》;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不予通過,作出《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回執》 。申請人可到中心各辦事處或各歸集銀行網點領取辦理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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