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兩個五年入戶實施細則全文 東莞雙五年入戶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 粵府辦[2017124號)、《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莞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 東府辦[2018] 18號)及《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市政務部門簡化證明材料、實現證明材料共享工作的通知》( 東府辦會函[2018] 33號)精神,進一步調整完善我市落戶政策,簡化入戶辦理流程,提高我市戶籍人口城鎮化率,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2018年10月15日起開始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4日 。
一、申請對象
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條件的,可申請入戶我市:
(一)持我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且累計時間滿5年(60個月) 。
(累計的意思就是中斷也不影響)
(二)在我市正常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且累計時間滿5年(60個月,不含一次性繳費年限) 。
(累計意思同上)
與申請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18周歲以下)可隨遷 。
二.、 部門職責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各鎮街(園區)公安分局開展穩定居住就業入戶工作,協調市社保部門做好社保數據對接工作,最大限度簡化入戶辦理所需材料,推動穩定居住就業入戶網上辦理;各鎮街(園區)公安分局負責穩定居住就業入戶的具體受理,對申請人居住時間的認定、入戶審核及戶口遷移辦理,并做好各項日常管理工作;市社保局負責對申請人購買社會養老保險年限進行認定,并將有關數據推送至公安局 。
三、申請地點
(一)申請人有自有房產的(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 須向房產所在鎮街(園區)公安分局戶 政辦證窗口提出申請,并將戶口遷入至自有房產中;
(二)申請人無自有房產的向工作單位所在鎮街(園區)公安分局戶政辦證窗口提出申請,并將戶口遷到工作單位集體戶,如工作單位無集體戶的向工作單位所在鎮街(園區)公安分局戶政辦證窗口提出申請,并將戶口遷到鎮街(園區)新型社區 。
申請獲得批準后,申請人及其隨遷人應將戶口分別遷入自有房產、單位集體戶或新型社區 。
四、所需材料
(一)申請個人遷入的,提供申請人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如申請人屬養老保險在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參保的省直屬企業員工,則還需提供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打印的《廣東省直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及企業出具的員工在職證明 。
(二)申請配偶隨遷的,除提供材料(一)外,還需提供配偶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和結婚證 。
(三)申請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除提供材料(一)外,還需提供子女《出生醫學證明》(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同一家庭戶內,且申請人或其配偶為戶主的,可不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如隨遷子女屬收養的,提供《收養登記證》,申請人屬離婚或再婚,隨遷與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的,須提供子女撫養權歸屬法律文書(離婚協議書、法院調解書或法院《判決書》及《生效證明書》) 。
(四)選擇入戶地依據材料
1. 遷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的,需提供《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
2.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的,需提供單位集體戶口簿扉頁或已蓋單位公章的扉頁復印件 。
五、申請入戶程序
(一)申請人申請入戶時,應按要求填寫《入戶申請審批表》,并應一次性提交所需資料,屬本人持有證件證明的收取復印件核驗原件,《廣東省直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及企業出具的員工在職證明收取原件 。
(二)材料受理后,公安機關負責對申請人的人口信息、戶籍資料、在莞居住年限及社保部門推送的數據信息進行審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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