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兩個五年入戶實施細則全文 東莞雙五年入戶( 二 )


合遷入條件的按以下兩種情況辦理入戶手續:
屬省內遷移的,經遷出地公安機關進行遷出核準操作后,通知申請人到遷入地辦理落戶手續,辦理時限為18個工作日 。
屬省外遷移的,遷入地公安機關在1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準予遷入證明》,申請人憑《準予遷入證明》到原戶口所在地辦理遷出后,再到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
申請人在提交入戶申請時已選擇證件郵寄服務的,其《準予遷入證明》或戶口簿由公安分局通過郵政速遞公司寄遞至申請人 。
六、材料調查
公安機關在受理入戶申請過程中,對申請人提供的可疑證件、證明材料,由公安機關聯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包括載體與信息),核查時間不納入審批時限內 。
申請人作出虛假承諾、偽造或提供虛假證明資料的,一經相關部門審查發現,取消申請人入戶資格;已辦理遷戶手續的,按戶口管理有關規定,注銷申請人及隨遷人的戶口,并將戶口退回原戶口遷出地,且自虛假行為被發現之日起,5年內不接受申請人及隨遷人入戶申請,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
七、入戶通報 。
【東莞兩個五年入戶實施細則全文 東莞雙五年入戶】公安機關每月將戶籍遷入人員情況通報轄區衛生計生部門、社會保障部門和社區居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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