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給予一次性獎勵;
(八)獨生子女保健費;
(九)喪葬費 。
第十一條 贍養費、撫養費和扶養費的計算方法:
(一)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照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
(二)沒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1.5倍(保障標準×1.5)以下的,視為無贍養、扶(撫)養能力;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1.5倍以上的,贍養、扶(撫)養費按超過部分計算 。
第十二條 對于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并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在其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時,其家庭收入的計算方法,應從領取的經濟補償金中扣除職工從解除勞動關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扣除后,將結余部分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家庭人口進行分攤,計算出可分攤的月數,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應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如果補償金的結余部分為零或負數,則一次性補償金不再計人家庭收入 。
具體計算方法是:
距法定退休年齡內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距法定退休年×現本人月工資數額×征收養老費比例×12(月) 。
經濟補償金的結余部分=一次性經濟補償金一距法定退休年齡內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
經濟補償金結余部分應分攤的月數=經濟補償金的結余部分÷(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人口數) 。
對于除養老保障費外還確需扣除的其他社會保險費,由各縣按照上述原則辦理 。
第十三條 因城建、危改、拆遷一次性領取住房拆遷補償費的人員,申請享受低保待遇時,購買住房后有結余金額的 。將結余部分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家庭人口進行分攤,計算出可分攤的月數,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應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結余部分為零或負數,則住房拆遷補償費不再計人家庭收入 。
第十四條 因建設征地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領取一次性安置補助費的人員,申請低保待遇時,已繳納社會保險費且無結余金額的,其安置補助費不計人家庭收入;有結余金額的,將結余部分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家庭人口進行分攤,計算出可分攤的月數,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應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第十五條 領取一次性補償費人員,在一次性補償費用按低保標準可分攤月數內,因病、因災等特殊情況將一次性領取的經濟補償費提前用完,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
第十六條 對于就業年齡段內的人員,要按照實際收入計算,不能因其有勞動能力而計算虛擬收入 。
第十七條對連續六個月以上未領到或未足額領到應得工資或最低工資、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和養老金的人員,在其申請低保待遇時,一律按實際收入計算 。
屬于長期未領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的企業職工,要由其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后,由企業法人簽章后報經當地經貿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屬于卞崗職工、失業人員和退休人員,由所在地勞動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出具有關證明 。
第十八條尚未退出承包地的農轉非家庭申請低保待遇,應將當年土地收入計算在家庭收入中 。居住農村的農轉非家庭,應當參照當地農村人均平均生活水平標準確定其差額補助金額 。對于同一家庭成員既有非農業戶口又有農業戶口的,根據全部家庭成員總收入計算家庭人均收入,城市戶口人員按當地城市低保標準進行差額補助 。
第十九條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請 ,
(一)由戶主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戶籍、收入狀況等證明材料,填寫《城市低保待遇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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