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公證處地址 衡陽公證申請及受理說明

衡陽公證申請及受理說明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 。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
(四)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五)申請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不能簽名、蓋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
對于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規定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的證明材料,公證機構能夠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方式獲取的,當事人可以不提交,但應當作出有關信息真實合法的書面承諾 。
三、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受理:
【衡陽市公證處地址 衡陽公證申請及受理說明】(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二)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范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該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范圍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條件的,公證機構應當受理 。
對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 。對因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可以受理該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申請 。
四、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指派承辦公證員,并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要求該公證員回避,經查屬于《公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應當回避情形的,公證機構應當改派其他公證員承辦 。
五、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辦理公證過程中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 。告知內容、告知方式和時間,應當記錄歸檔,并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字 。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在全國公證管理系統錄入辦證信息,加強公證辦理流程管理,方便當事人查詢 。
六、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 。公證辦結后,經核定的公證費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者補收手續 。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收或者免收公證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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